快递丢失或损坏该怎样主张赔偿?

时间:2020-09-2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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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件人交运货物并支付运费,快递公司应当及时、安全的将货物运送至指定的地点。在运输过程中造成货物丢失,又不存在丢失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造成的情形,快递公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坏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邮政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确定的赔偿的一般原则是: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或者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因此,保价与否不是认定赔偿标准的依据。保价与非保价的差异,仅体现在计算方法和举证责任上。保价快递丢失、毁损的,只需按照保价金额赔付;不保价快件丢失、毁损的,赔偿的依据是相关民事法律规定,寄件人对寄递物品的实际价值负有举证责任。

如果双方并未对赔偿额作出具体约定,快递公司应按照快件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实际损失不仅包括货物的成本价值,也包括直接的可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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