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座小车塞进33名幼童当校车,什么是危险驾驶罪?怎样判刑?

时间:2020-09-25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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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座小车塞进33名幼童当校车】近日,在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道马线路段,昆明交警查获一辆涉嫌严重超员的小型面包车。该车不仅涉嫌非法运载学生,而且还严重超员。寻甸交警赶往现场发现,涉事面包车内挤满了幼童,孩子们一个挤一个,光是副驾驶室内就有三名小孩像是“叠罗汉”似的坐在一个位置上。经查,该车核载7人,实载33个幼儿,加上驾驶人何某本人,共载34人,超员率高达385.7%!

 

经查证,何某以每月每名小孩收费100元的价格,接送幼儿园孩子上下学,当日16时50分,孩子们放学后,何某驾驶面包车载着33名幼儿从某幼儿园前往某村。目前,驾驶人何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立案侦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同时,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交通安全法,还将面临罚款2000元记12分的处罚。

 

网友热评:

1.这确实非常危险,学校和家长都得重视,但是对于偏远山区来说能坐上车都不是件容易的事,很多六七岁的小孩要走一两个小时甚至更久才能到学校,城里人是无法理解的!

2.解决一下农村孩子上学问题,要不然农村一般是老人送,路上更危险更苦,只是不会多人伤亡而已。

3.每当你觉得想要批评什么人的时候,你切要记着,这个世界上的人并非都具备你禀有的条件。

4.这么多孩子说明有接送需求,很好奇当地有没有正规校车?

5.山区的孩子上课走几公里应该普遍存在的,要是能有更好的方式,家长肯定会选择,这也是无奈之选。

6.说到底还是贫困的原因,希望当地经济能起来。

 

今日学法:

 

危险驾驶罪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具有追逐竞驶、醉酒驾驶等特定危险驾驶情形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路交通安全及行人人身、车辆及其他公共设施的安全。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出自故意,司法实践中多数学者认为行为人对危及公共安全持放任的心理态度。

 

本罪的客观方面,也就是刑法上的“危险驾驶行为”,主要表现为在道路上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情况:(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这里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若非在公共道路的旷野追逐竞驶的,则不能认定为本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本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若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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