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赔偿不等于“拿钱买刑”

时间:2020-10-0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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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赔偿作为刑事处罚量刑的一个考虑情节,设置的初衷是为了让犯罪行为人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希望能通过这种方式弥补受害方的损失。

在司法实践中,积极赔偿从轻处罚是有相应的依据。《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予以考虑“。《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中,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但这项量刑情节往往因为属于酌情考虑环节,没有具体客观的标准,具体到案件,也没能对为什么要从轻有更多解释和说明,因此导致每次谈到积极赔偿获得从轻处罚的时候,总像言不正名不顺。

如果完全取消这项条件,被害人会少了一些救济途径。废弃与否不在于制度本身,而在于如何加强监管履行制度的人,同时完善国家救济方式和加大法院执行力。毕竟,在受害人面前,司法公正不仅是一份迟来的赔偿,更是一份尊严的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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