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提供虚假信息的责任是什么?

时间:2020-10-0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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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找中介服务比较常见,中介负有向客户提供房屋真实情况的义务,但往往中介告知的信息和房屋实际情况有差别。导致这种与实物不符大致有三种情况:1、中介故意提供虚假信息;2、委托人提供了虚假信息,中介没有审查;3、委托人提供了虚假信息,中介依据流程做了审查但没有发现问题。尤其后两种情况比较常见。
遇到这样的情况,能否要求中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看看《合同法》的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居间人有“故意”或者“过失”是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条件。
很多时候,买卖双方委托中介,更多是因为自己忙,没有时间打理,找中介提供服务一是可以提高效率,二是认为委托中介了,中介可以帮忙去打理所有交易事情,包括风险审查,把中介当作防火墙就真的危险了。
中介的审查工作凭借的是中介工作经验、专业知识和判断,建立在此基础上的审核是有限度的,比如中介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去调查房屋产权信息和身份户口信息,也无法依据商业惯例发现是否存在造假和隐瞒的情况。
因此,如果将交易中的所有安全保证压在中介身上,一旦发生问题,中介有限范围内的责任很难弥补发生的所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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