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如果您对征收决定公告存在异议应当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权。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因此,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复议申请,或是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应当自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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