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财产处理问题以及夫妻债务的清偿

时间:2020-10-1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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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的财产处理
根据《婚姻法》第19条规定,如果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个人所有,则在离婚时不发生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所有财产实行法定财产制及夫妻双方约定为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在离婚时则须对共同共有的财产部分进行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为共有基础没有丧失,但是如果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隐匿、变卖、转移、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2、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离婚时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不分或少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是离婚时唯一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的情形。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关于债务清偿问题
婚前债务为个人债务,以个人财产清偿;婚后债务一般为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一方死亡的,另一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婚后债务个人承担有两种情形:1、与债权人直接约定为个人债务的;2、债权人对夫妻分别财产制知情。
有一点需要注意:这两种非法债务是不受保护的:第一种是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二种是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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