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个人财产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如何认定?

时间:2020-10-1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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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将个人财产借款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应为个人财产。
增值可分为自然增值(被动增值)和主动增值。如果物或权利价格的提升是基于人为努力而产生的,应当属于主动增值,原则上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比如,夫妻一方婚前持有国内某公司股权(婚前财产),但若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人为的进行了股权资本运作行为,股票市值的变化并非完全取决于资本市场的波动,其股票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自然增值(被动增值),指该增值的发生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协作劳动、努力、管理无关联。
比如,夫妻一方个人婚前所有的房屋、古董、字画、珠宝、黄金等,因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的增值,由于抛售后的增值是属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非人为)的市场行为作用的结果,该部分增值应属于个人财产。
总结一下就是:
自然增值(被动增值)、非人为努力——个人财产
主动增值、人为努力——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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