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警方回应男子跳桥砸死老人,自杀时致他人死亡要赔偿吗?

时间:2020-10-1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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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警方回应男子跳桥砸死老人】据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官方微博消息,10月12日11时许,一男子从石柱县万安街道都督大道后迁沟大桥高坠,砸到桥下行人邹某(男,79岁,石柱县万安街道人)。接报警后,石柱警方迅速赶到现场处置。经120医生现场确认,2人均已死亡。警方经现场勘查、调看视频监控、调查走访,初步查明系秦某(男,47岁,石柱县黄水镇人)跳桥自杀所致,排除刑事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网友热评:

1.跳桥砸中路人,怎么这么想不开,不想想这样做给受害者家庭带来多大的悲痛。

2.现在出门真的要四面八方上下左右都观察着点,意外太多了。

3.真的是祸从天降,无辜的人冤枉,叹息一声。

4.比自杀更可悲的是殃及无辜,无论何种原因,不值得同情和怜悯,他的行为造成了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威胁!

5.好死不如赖活着,这句话实实在在的大道理,又有几人能看透,一路走好。

 

今日学法:自杀时致他人死亡要赔偿吗?

 

自杀时导致他人死亡若排除刑事案件属于过失致人死亡,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自杀者已死亡,因此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其行为存在侵权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前面所提到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构成人身侵权,需要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属于法律规定的侵权之债,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但是如果侵权人也死亡了,那就用遗产来进行清偿。现实当中存在两个问题:第一,实践中跳楼者通常都是生活和经济状况极差,活不下去了才有了轻生的念头,所以从他们身上获取赔偿难度也非常大;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因此赔偿的钱用自杀身亡者的遗产进行清偿,但以其全部遗产为赔偿责任限额。如果全部遗产不足以清偿其生前全部债务的,认为是清偿不能,债权人就无法实现其全部债权,也就无法得到足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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