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财产属于法定夫妻个人财产,已婚的你应该了解

时间:2020-10-1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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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定夫妻个人财产规定在《婚姻法》第18条,《婚姻法解释(二)》第19条,《婚姻法解释(二)》第13条。
下列财产为法定夫妻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军人的个人财产;
6、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扣除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属于复转军人的个人财产;
7、由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不动产,并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原则上认定房屋所有权归登记名义人个人所有;
8、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以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这里有一点需要注意,2001年修改《婚姻法》之前,法律规定夫妻个人财产因结婚满8年而转换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修改了这一规定,夫妻个人财产,除非当事人约定共同共有,否则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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