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以及实质要件解析

时间:2020-10-2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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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也就是自书遗嘱的格式要求,《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顾名思义,自书遗嘱必须满足的形式要件,即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并签署自己的名字,还要注明立遗嘱的具体时间。在诉讼中,如果自书遗嘱在形式上都不满足法律规定,被法院认定为有效遗嘱的可能性会大大降低。
但是,也有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规定,“1985年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
自书遗嘱的实质要件主要是指自书遗嘱记载的内容是否系被继承人生前真实意思表示。在实务诉讼中,自书遗嘱实质要件的认定,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情况、举证责任的分配等因素来综合评判,形成一个遗嘱继承的完整证据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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