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跳江溺亡同饮者无责,聊一聊同饮者的责任承担问题

时间:2020-10-2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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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吴某请朋友吃饭,却惹来一场官司。原来,席间萧某脱光上衣要跳江游泳被阻拦。万万没想到的是,萧某上厕所时从阳台一跃而下,跳入长江,不幸溺亡。萧某父母一纸诉状,将同桌聚餐人员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但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俗话说"无酒不成席"。但是在宴会上因喝酒闹笑话的,甚至闹出人命的也不少。判决同饮者担责的案例很多,导致出门喝酒都小心翼翼,不再任性劝酒了。

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本案中同饮者的责任承担问题。

首先,萧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道长江内游泳具有高度危险性,应当对自己跳入长江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具有足够认识。而萧某却在众人劝阻后自行跳入长江,应当自己承担相应后果。

其次,同饮者并无恶意劝酒行为,聚餐时征求大家意见,自愿选择酒类。当在萧某准备跳江时,众人一致劝阻,已经尽到了提醒义务。萧某是在众人视线之外,执意自己跳江,这种行为属于自甘风险,对于自甘风险的行为,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承担损害后果。

再次,萧某与同饮者之间没有法律关系,因而不能产生法律上权利义务。虽然双方之间不具有法定救助义务,但本案中,萧某跳江后,众人积极进行营救,却也尽到了合理的救助义务。

最后,无证据证明萧某死亡与同饮者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同饮者聚餐饮酒的行为,并不是导致萧某死亡的原因,两者不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同饮者不应当为萧某的死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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