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一些问题

时间:2020-10-2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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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成立之前,当事人为了订立合同而接触或者磋商,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经进入一种特别结合关系,一方的行为会对对方的利益产生影响,合同虽未成立,但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负有协助、照顾、保护、忠实、通知、保密等先合同义务。任何一方基于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构成缔约过失,应承担赔偿对方合理信赖利益损失的责任。
那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自由原则矛盾吗?不是任何一方均有随时终止、拒绝订立合同的自由吗?
二者并不矛盾,只要不违反先合同义务,就没有违约责任。
构成缔约过失责任,需满足四个条件:
1、当事人为订立合同而解除或磋商;
2、一方因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
3、给对方造成合理信赖利益的损失;
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合理信赖利益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以下这些类型:缔约费用及利息;为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及利息;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遭受的损失。
有朋友会问,合同成立之后,还会存在缔约过失责任吗?
我国通说观点认为,如果合同有效成立,就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这种观点是不准确的,即使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只要一方因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并给他方造成合理信赖利益的损失,就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不同观点可在评论处留言,相互学习,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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