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工作人员遭驾车冲撞致2死,该案件嫌疑人属于什么罪名?
新京报快讯报道:据河南省光山县公安局官方微博消息,2019年11月18日17时许,晏河乡政府工作人员在执行完公务返回途中,遭遇犯罪嫌疑人晏某某驾车冲撞,造成三人不同程度受伤,伤者已及时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目前,两人因抢救无效死亡,另一名伤者正在医院进行救治。通报称,犯罪嫌疑人晏某某(光山县晏河乡韩畈村人)已被公安机关控制。相关调查工作正在进行中,后续情况将及时发布。
在该起事件中,犯罪嫌疑人晏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但是具体构成哪个罪名,还要具体分析:
如果晏某某与死亡及受伤的乡政府工作人员并不相识,其是无目标性的任意驾驶机动车冲撞的,则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晏某某是因乡政府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后对其蓄意打击报复,那么其行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加重处罚情节)或者故意杀人罪。这些要结合其主观方面是伤害的故意还是杀人的故意,还要结合其客观行为,当时的车速是否足以达到致人死亡的速度,其实施完冲撞的行为后有无进行救助,积极阻却死亡结果的发生等等情形综合考虑。如果其仅仅是想以伤害为目的,并没有杀人的故意,并且实施完前述犯罪行为后主动报警投案自首,或者打120进行救助,则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其主观目的就是致三人死亡,或者故意伤害后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则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相信,法律会对其处以公正的制裁。实施犯罪行为,必然要受到刑罚处分。
建议公民如果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不合理、不合法,要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切莫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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