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被销售劝喝保健品致死,聊一聊老年人健康和保健品的法律问题

时间:2020-10-2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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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丰台,王阿姨家来了两个人,3小时帮王阿姨喝下3000毫升保健口服液。很快,王阿姨口吐白沫、上吐下泻。但那两个人却称是"排毒,正常现象"。三天后,王阿姨突然离世。

原来,来的两个人,其中一个马某是王阿姨的朋友,另一个人郭某是保健品促销员。钻了王阿姨身体不好的空子,为了拿提成,完全不顾王阿姨的死活。最终,郭某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有期徒刑两年。王阿姨家属把马某和郭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76万余元。

【律师说法】

是药三分毒。一次性喝了3000毫升?就是和3000毫升水,对一个老人来讲也受不了啊?这是一起本不该发生的悲剧。郭某和马某的贪婪,付出了代价。而王阿姨为了健康,居然上了销售的当,更是搭了自己的命,得不偿失啊。

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老年人健康和保健品的法律问题。

一、郭某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毫无疑问,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他主观上并没有杀害王阿姨的故意。但是郭某明知王阿姨有老年疾病情况下,明知口服液的用法用量,却让王阿姨10倍超标服用,且客观上造成王阿姨死亡的后果。经鉴定,大量喝口服液的行为与体内积液有明确时间关联性,郭某行为与王阿姨之死有因果关系。故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犯本罪,处3-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个人认为,郭某判处2年,偏轻。因为主观恶性是比较大的,应当判3年以上。

二、马某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吗?

需要。没有判决她承担刑事责任已经便宜她了。据悉,马某不单纯是陪同者,还参与帮助王阿姨喝口服液,同时是郭某公司的合伙人,销售后可以获得经济利益。为了自己的利益,把朋友给出卖了,这样的行为,与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三、老年人如何应对保健品骗局?
1、不要贪图小便宜,不要为了几个鸡蛋、几个免费的赠品去参加所谓的"健康讲座"、"专家义诊"等活动,这些都是诱饵,都是坑。切记天上不会掉馅饼。

2、相信医院和科学,没有"包治百病"的良药,有病到正规医院就诊,且不可相信保健品夸大到功效。

3、子女对父母多一些关爱和陪伴,多陪她们聊聊天、散散心,了解他们的想法,化解他们的孤独和痛苦,定期带老人到医院体检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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