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似被同伴推下水女子女儿发声,抑郁症是刑事免责事由吗?

时间:2020-10-2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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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被同伴推下水女子女儿发声】10月22日17时许,溧水公安分局接群众报警,称溧水区一水库有两名女子溺水身亡。经初步调查,两名死者分别为史某某(女,43岁,溧水区人,生前患有抑郁症)、刘某某(女,47岁,溧水区人),两人曾为同事关系。10月21日12时许,二人相约前往溧水区某水库游玩过程中,史某某趁刘某某不备将其推下水,自己也一同落入水中,两人均溺水身亡。26日晚间,一名自称“被同事推下水事件当事人女儿”的网友,刘某某的女儿借助网络发声,对警方提出的“因抑郁症推人下水”说法表示质疑。她表示,妈妈和史某某只是10多年前的朋友,早已没联系。事发后对方家人没有上门道歉。

 

网友热评:

1. 感觉这种很多年没见,突然要见你的老同学朋友什么的,还是要警惕。

2.这个真的看起来好可怕,让我想起来老人的那句话,一人不逛庙,两人不看井,三人不抱树,独自莫凭栏。

3.不希望污名化抑郁症,但是也不希望有的人美化抑郁症。

4.在不能证明凶手家人是共犯的前提下,他们也是受害者,在义愤填膺的批判凶手家人的时候,自以为是在主持正义,其实也容易变为恶的化身。

5.幸好有监控可以看清发生的事情,要不这个案子没有办法下定论了。

 

今日学法:抑郁症是刑事免责事由吗?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和行为能力才能获得法律上的责任阻却事由。

 

众所周知,抑郁症并不完全等于精神病,轻度抑郁症不会处于完全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所以,在法律上抑郁症病人犯罪时并不是都可以免除刑事责任的。只有严重的达到精神病程度的抑郁症患者,才免除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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