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租赁合同尚未到期时,承租人有配合出租人看房的义务吗?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承租人依据双方合同约定享有房屋的使用权和生活安宁的权利,个人住宅安全不受侵犯。
然而,依据房屋租赁合同取得的使用权并非绝对权,需要根据双方合同确定权利义务关系。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随时看房,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那么出租人可以带领新的客户或者中介看房,在经过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就房屋内的场景进行采集。
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就涉及到合同法上的附随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附随义务本质上是附加的义务,已经脱离了给付的范畴,其产生的依据在于当事人处于特别结合的关系,一方的行为对另外一方的权益产生直接影响,因此有谨慎避免损害发生的义务。
基于附随义务,任何一方都有义务使对方免受财产损害,并有义务维持长期债务关系中产生的信赖关系。
因此,房屋出租人应当预约看房时间,承租人有权更换时间,看房不能过于频繁,影响承租人的正常生活;承租人也不能直接拒绝对方请求,或者无故拖延。
如果房屋出租人未经同意进入住宅,可能涉及非法侵入住宅,如果进行拍照录像涉嫌侵犯个人隐私。如果房屋承租人拒绝出租人合理的看房要求,导致房屋闲置无法出租,给房屋出租人造成损害,还可能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出租人来说,可以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合同到期之前1个月,出租人有权带领中介公司或者新的租户看房,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
如果承租人无理拒绝,又无合同约定,可以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2款规定,提前说明看房需求,约定看房时间,如果对方无理拒绝,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需要说明的是,疫情防控期间还需要根据防控等级,做好防护,否则承租人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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