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限制离婚自由了吗?
根据《民法典(草案)》第1077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首先,要看一下离婚冷静期的适用前提。
离婚分为两种,一种是自愿离婚,一种是提起离婚诉讼。只有双方自愿离婚,且订立了书面离婚协议,亲自到离婚登记机申请离婚登记才可以依据1077条,在30天可以反悔,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这就将以存在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恶习等情况,可以直接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排除在外。
此时,一方坚持要求离婚,可以直接根据1079条提起诉讼,并未限制任何一方离婚诉讼请求权,因此#离婚冷静期不适用于家暴#,依法离婚自由得到法律保护。
其次,再看一下我国现行法律对于离婚的态度。
一是根据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
二是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因此,维护家庭关系,实现家庭稳定是法律的一贯的态度,离婚冷静期制度延续了司法实践中做法。
再次,如何理解离婚自由。
婚姻是双方之间的契约,进入婚姻就意味着对部分自由的放弃,互相有忠实义务。因此,只有双方同意时才有自由,一方不同意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符合法定条件可以离婚。
自由源于理性,而非转瞬即逝的,不成熟的情绪,当人被情绪左右时,已经是去驾驭自己的能力,跟谈不上自由。只有成熟完整大写的人,才能实现真正自由。
在司法实践中,即使在诉讼案件中,第一次起诉就符合法定离婚条件的案件也不多,民事诉讼法同样设定了6个月的冷静时间。
此外,草案1077条冷静期并未过分增加当事人成本。比如,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可见,即使没有冷静期,当事人也可以在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随时提起诉讼。
总之,虽然私法自治是民法典的制度基础,但是自由主义无法解决正义问题,追求不受限制自由是对自由本身的戕害。
离婚冷静期并不是限制离婚自由,而是对于实质自由的加持,鼓励人们实现在清醒理智基础上的自主决定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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