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双方子女,离婚时应否不分或少分?

时间:2020-10-2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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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一方在离婚时恶意转移、隐瞒共同财产时,应少分或不分该财产。但该条适用范围过于宽泛,在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双方子女,应结合该条立法目的、善良风俗、当事人赠与目的等因素,综合判断该条是否存在隐藏漏洞,并以目的性限缩排除该条的适用。
适用该条规范的主客观要件为:1.客观上,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2.主观上具有侵占(害)另一方财产的故意。
一方赠与子女的主要目的不在于非法侵占另一方的财产,其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行为并非恶意转移财产,该行为不属于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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