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民纪要中关于上市公司担保的规定

时间:2020-10-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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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担保事项仅需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那么债权人在与上市公司签订担保合同时,如何证明自己是善意呢?
(1)审查董事会的决议。如果没有审查该决议,即使担保人不是上市公司,而是非上市公司,担保权人也不能证明自己是善意的。
(2)要审查哪些董事出席了会议,决议具体内容、赞成决议的董事人数,董事签名。由于本来就没有召开董事会,所以上面要审查的内容肯定是上市公司签约代表伪造的。那么,如果债权人进行了形式审查,形式上符合有关规定,就一定能认定担保合同有效吗?我们倾向于认为不能,因为如果债权人真是善意的,其应当知道该担保信息上市公司肯定会披露,上市公司没有不披露的任何理由。凡是上市公司没有公开披露的担保,债权人都不是善意的。
(3)如果有证据证明,上市公司召开了董事会会议,会议通过了为该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决议,债权人据此与上市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但上市公司没有公告担保事项,这时应认为债权人善意,担保合同有效。此时,债权人的义务不是形式审查,而是实质审查。原因在于,担保人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后都会及时公告。因此,债权人完全可以看到公告后再签订担保合同,故课以实质审查义务,对其并无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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