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执行董事的公司,对于公司担保是否仍然需要董事会决议?

时间:2020-10-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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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50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人数较少的或者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自然谈不上董事会决议的问题。
此时,鉴于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如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享有相当于董事会职权的,执行董事当然有权决定是否提供非关联担保;如章程对此并无规定,或者规定并无相当于董事会职权的,根据章程规定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的法理,该执行董事签字仍然具有相当于董事会决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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