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通知、优先购买程序下,对外转让股权的合同效力
时间:2020-11-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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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当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2【问题】若有限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未通知其他股东,或转让方与外部受让人恶意串通等损害原股东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如何?
3.【九民纪要观点】
(1)恶意串通的,损害原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应属无效;
(2)未就股权转让事宜通知原股东,损害原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协议应【有效】
分析如下:
(1)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目的在于通过保障其他股东优先获得拟转让股份而维护公司内部信赖关系,一次,法律索要否定的是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优先于公司其他股东取得公司股份的行为,而不是转让股东与股东以外的股东权受让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2)并非只有撤销股权转让合同才能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事实上,合同的效力可以和权利变动结果相区分,法律可在权利变动领域施加控制以保护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二不必再合同效力领域加以干涉;
(3)若否定合同效力,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就只能以缔约过失,来主张相关权利,这与合同有效前提下,追究转让方的违约责任,不可同日而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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