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继续营业发生的借款,列为共益债务

时间:2020-11-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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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申请受理后,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参照【为债务人继续营业,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认定为【共益债务】
(2)程序: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经法院许可,管理人/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债务人继续营业借款;
(3)共益债务与担保物权的关系: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优先于】共益债务
(4)并非所有的借款都是共益债务;只有【为继续营业而发生的借款】才算。在重整中,作为整体方案而产生的借款,视情况,作为普通破产债权、共益债务或担保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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