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董监高和大股东短线交易限制
时间:2020-11-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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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线交易
1.【法条】《证券法》第47条:
(1)限制主体: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限制行为:短线交易,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2)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3)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2.【原理】该规则的主要目的是限制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大股东的内部交易,不论其是否知晓内幕信息,也不论其是否利用了内幕信息,一概将其在6个月内的交易收益收归公司所有。这条运用间接的方法没收上述人员的短线交易利润,主要是因为发现内幕信息的成本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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