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款可以挪用吗?会有什么后果?

时间:2020-11-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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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款是对被进行征地征收的农民的补偿的合理补偿方式,那么在进行征地补偿的过程中难免出现纰漏。有些国家职务人员利用工作职务之便侵占或挪用征地补偿费据为己有或挪作他用,这种行为的社会影响是极其恶劣的。那么关于征地补偿款可以挪用吗,会有什么后果?

1、区分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关键是看罪犯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或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而确定国家工作人员或准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物权法》第4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土地管理法》第79条规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可见侵占或挪用征地补偿费实际上属于贪污、挪用公共财产,应当由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机关侵占、截留、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根据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3、按照《刑法》第271条、272条的规定,对于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一般主体,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追究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刑事责任。按照《刑法》第382条、383条、384条的规定,对于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追究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适用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综上可知,国家工作人员假借各种名义,或以弄虚作假的方式侵占和挪用征地补偿费,是要受到相应的处罚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也会给予其行政处罚。任何人都不能侵占农民的合法利益,这种恶劣的现象只会阻碍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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