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拆迁与非公益拆迁区别是什么?

时间:2020-11-0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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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征收拆迁的唯一目的只能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这也就是说,当前以政府作为拆迁方的征地拆迁项目是为民福利,针对此百姓理应支持,但是在拆迁项目中有很多拆迁方欺上瞒下,对被拆迁人进行违规拆迁,导致被拆迁人利益受损。
因公共利益需要,被拆迁人理应支持拆迁,但不代表其利益可以受损。
一、公益拆迁与非公益拆迁
政府在公益拆迁中是拆迁人,在非公益拆迁中,开发商是拆迁人。在程序上,公益拆迁在颁发拆迁许可证之前,要举行听证会论证公益目的和补偿方案,并经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他第三方主体对公益目的进行确认。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公益性拆迁的项目包括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的等。
二、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区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三、如何维护受损利益

因公共利益需要,被拆迁人理应支持拆迁,但不代表其利益可以受损。国家法律为保障被拆迁人的利益进行了相对全面的制定,比如实施征收要予以被拆迁人公平补偿、明确禁止采取非法方式逼迫搬迁等。
当拆迁公告颁布后,拆迁方的工作人员约被拆迁人洽谈拆迁协议时,如果被拆迁人的合法合理要求(如要求产权调换)被拒绝,并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拿到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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