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的赔偿依据是什么?
时间:2020-11-0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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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国有土地房屋收购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征用国有土地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应当给予公平的补偿。被征用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裁定公告日与房地产相类似的被征用房屋的市场价格。
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考最近位置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使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的生活条件不降低,生活质量不降低。
因此,行政机关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过程中,只要违背了“给人们公平的补偿征用”这一基本原则,可以被视为一种犯罪,但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决战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各级行政机关部门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拆迁。如果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拆迁,无疑是违法的。
此时,对于被强拆房屋的人,可以通过以上三种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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