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案件中,退赃退赔是否应作为认定行为人认罚的必要条件?
实践中,鉴于非法集资案件的特殊性,退赃退赔几乎已经成为认定“认罚”的必要条件。
北京市朝阳检察院目前根据行为人的参与程度在适用条件上进行了分层分级:
一是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或关键作用的首犯入主犯重要高管、资金使用人的犯罪嫌疑人,将所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或者投资项目真实,能够全部或绝大部分挽回投资人损失的;
二是从事销售、宣传等融资或其他关键岗位,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嫌疑人(例如团队经理及以上级别),能够及时退缴佣金,提成、工资等违法所得,且退赔其团队参与或负责吸收的投资人大部分或全部损失的:无对应业绩不参与提成等的,已经比照相应罚金刑数额自愿退赔相应款项的
三是从事销售、宣传等融资关键岗位的业务员、普通员工的犯罪嫌疑人能够及时退缴佣金、提成、工资等违法所得,且已经比照相应罚金刑数额自愿退赔相应款项的;
四是从事事务性、劳务性工作,领取固定工资,参与时间短,在犯罪括动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犯罪嫌疑人,能够及时退还犯罪所得的。
可以看出,对各层级人员均要求退缴佣金、提成、工资等违法所得,对于高层级人员还要求退赔所造成的投资人损失,甚至可能判处的罚金刑数额,退赃退赔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认定“认罚”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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