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时候,为什么参与主体没有投资人?

时间:2020-11-04 来源:法律投稿
收藏
0条回复



投资人不作为认罪认罚制度的参与主体,这有效地避免了可能由于被害人拒绝协商、漫天要价而使犯罪嫌疑人失去从宽处理的权力。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投资人在法律上一直没有被当作“受害人”处理,所以,很多诉讼程序方面的事情也没有将投资人包括在内。

至于为什么没有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的投资人作为“受害人”,我在之前的文章中专门分析过原因。

声明:

1、以上内容来源于法律人士的投稿,目的在于分享更多法律信息;如内容涉及侵犯您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请发送邮件至:kefu@haolvshi.com.cn ,我们将第一时间予以核实和处理。

2、本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您在使用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应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3、好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人工智能法律,24小时专业自助律师服务平台。找律师写合同、打官司,律师24小时提供服务,请上好律师网www.haolvshi.com.cn

相关文章推荐

最新文章推荐

相关知识推荐

评论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返回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