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财务、风控、技术、客服等部门主管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理由?

时间:2020-11-0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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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整体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名,在公司不同部门的人员,对整个犯罪行为起到了辅助或者是帮助的作用,所以,这些部门的主管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犯。

根据每一个人在整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所起的作用不一样,这些人员有的认定为主犯,有的认定为从犯。

这些部门的主管,在公司负责返息、放款、收款审核等工作,在工作中完整全面地接触了非法集资的整个过程,参与其中并起到重要作用,因此应当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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