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和集资诈骗案件中,投资者为什么不叫“受害人”而是叫“集资参与人”

时间:2020-11-0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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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使用了“集资参与人”这一概念,仍然没有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集资参与人的法律地位做出明确认定。

由于一旦认定集资参与人属于被害人, 则集资参与人便享有了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包括其本人或诉论代理人申请阅卷、提起抗诉申请、参与法庭调和法庭辩论、对于不立案决定提出申诉或向法院提起自诉等权利,对此检察机关应在案件受理后3日内告知其诉讼权利,审查起诉阶段听取其意见,决定不起诉时告知其申诉权利,法院应当在判决后向其送达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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