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药什么情况下会构成犯罪,界限是什么?

时间:2020-06-15 18:54:1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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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违反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及为贯彻该法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上述法律和法规中就药品成分、药品标准、药品生产工艺规程、药品经营条件、药品监督等药品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刑法》第141条2款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3、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在较为复杂的刑事案件中,欲充分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辩护律师的有效参与不可或缺。从一系列冤假错案平反昭雪的事例来看,没有辩护律师的专业帮助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
但社会上甚至是法律界内部对于辩护律师作用的疑虑却一直存在,其背后的原因是什么呢?因素是多方面的。在法律职业群体中,公安、检察、法院的从业人员,均属于体制内职业,掌握和行使一定的公权力,在某种程度上存在职业优越感,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掌握主动权;而律师属于体制外职业,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所处的地位相对被动。再加上目前总体法治化水平并不理想,有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格执法的意识、能力存在差距,一定程度上存在滥用职权、忽视或者轻视辩护权的现象。这些因素均会导致律师的作用无法充分发挥。另外,一般社会公众并不了解法律,对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的程序、内容、边界缺乏了解,甚至受到一些夸大不实宣传的误导,对律师可以发挥的作用存在不切实际的期望,一旦不能达到期望,就错误地认为律师没有发挥作用。就律师本身来说,如果业务不精,缺乏应有的综合能力和职业精神,也会影响刑事辩护的效果。
一般公众容易误解律师的作用,认为律师是为了钱而替坏人说话,帮坏人逃脱法律制裁。产生这种误解,是由于对现代法治文明的精神缺乏了解。其实,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定罪的罪犯,其合法权利均必须得到充分保护。一个社会如果可以随意剥夺罪犯的合法权利,那就可能随意剥夺普通公民的合法权利。更何况,一个犯罪嫌疑人,未必就是罪犯,如果其含冤入狱,这是何等的不公和灾难!
法律规定,刑事辩护律师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我国执业律师的宣誓誓词是:“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忠于宪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恪尽职责,勤勉敬业,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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