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对于“口口相传”的方式吸收资金,能否认定具有社会性,能否定罪?

时间:2020-11-0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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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需要满足非法性、社会性、公开性、利诱性这四个特征
必须同时满足。

“社会性”要求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把“亲友”排除在外。

大部分的非法集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吸收客户资金的方式是通过短信、电话、传单等传统公开形式进行的。

现在越来越多的公司是以“口口相传”为主要方式,以至于投资人多是通过自己的亲属、朋友、同学宣传而获得的投资信息,同时非法集资者也是利用了熟人间的信任关系,因此若将“亲友”范围进行延审大部分“口口相传”的非法集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不利于打击犯罪。

所以,对社会性和公开性的认定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对于“口口相传”的一些投资者也可以认定为具有“社会性”,不能机械的认定是特定对象,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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