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权转让未通过交易所之股权转让协议效力之案例

时间:2020-11-06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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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沪高民二(商)终字第22号】,巴菲特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自来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光大银行法人股股权转让),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制定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
根据上海市政府制定实施的《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上海市所辖国有产权的交易应当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根据产权交易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招标或竞价方式确定受让人和受让价格。上述两个规范性文件虽然不是行政法规,但均系依据国务院的授权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实施所制定的细则办法。
本案中股权转让通过金槌拍卖公司拍卖,其行为不具合法性。故,巴菲特公司要求自来水公司履行《光大银行法人股股权转让协议》,转让股光大银行国有法人股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自来水公司反诉《光大银行法人股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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