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与担保纠纷之股权抵债案例
时间:2020-11-06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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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最高法民终133号,黑龙江闽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上述约定 “甲方(西钢公司)同意以龙郡公司100%的股权及资产抵债给乙方(刘某及闽成公司)”、“鉴于2014年6月12日双方已经办理了股权转让变更手续,双方一致确认该股权变更有效,不需要再次履行变更手续。”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将龙郡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享有的相应数额债权得以抵销,乙方依法享有龙郡公司股东全部权利义务。”据此,因债务人西钢公司未能偿还借款本息,西钢公司有义务向刘某(闽成公司)移交股权。
这个案件中西钢公司作为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股权让与担保协议,当债务未能清偿时,达成以股权抵债协议,合法有效,债权人可以据此请求股权变更到自己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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