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股权代持纠纷之协议效力案例
上海保培投资有限公司与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2017)苏民终66号。
保培投资公司委托雨润控股集团公司代持利安保险公司股权,之后,双方因投资代持发生争议,保培投资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雨润代持股权归属自身并将股权过户,雨润控股则抗辩保监会禁止代持保险公司股权,代持无效。
江苏高院认为:
一、《股权管理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的股权”,该规定尚不属于立法法所规定的授权立法范畴,故雨润公司以此主张违反该条规定而无效不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二、利安保险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其它股东有优先购买的权利”。雨润公司与保培公司的行为有违该章程规定,但该违反章程的行为可能影响的是协议能否履行,并不影响该协议的效力。
三、雨润公司与保培公司的委托持股协议确实违反了《股权管理办法》的管理性规定,保培公司据此办理转让手续并不为监管部门认可,法律上的不能履行。并且,利安保险公司其它股东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保培公司确认股权及过户请求也在事实上不能履行。故保培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总结一下,违反保监会的《股权管理办法》,不影响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股权管理办法》视为部门管理性规定,违反该规定的股权代持以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股东优先购买权未放弃时,代持协议虽有效,但存在法律上不能履行,故不能确认股权归属隐名股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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