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明确约定担保范围包括违约金的,不承担保证责任

时间:2020-11-06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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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最高法民终1104号,山西共合创展投资有限公司、山西普大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合议庭认为:

赵某于2014年12月9日向山西共合创展投资有限公司出具了《担保书》,表示愿意为山西朔州山阴酉宜煤业有限公司和山西普大煤业集团有限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及利息的全部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自签署担保书之日起两年。现酉宜煤业公司和普大煤业公司未按照约定退还履约保证金,故赵某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上述担保书中,赵某并没有对普大煤业公司支付违约金提供保证担保的意思表示,故赵某不应对普大煤业公司向共合创展公司支付违约金90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共合创展公司上诉请求赵某支付违约金900万元,不予支持。

实践中,担保案件中担保范围不明而发生争议的比较多,约定担保,各方最好考虑清楚对哪些事项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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