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董事会决议纠纷之上市公司聘任总裁及法定代表人案例
时间:2020-11-06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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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荣兆业(上市公司,)公发布公告称,于2020年10月22日收到案号为(2020)粤0403民初3436号的《传票》及《应诉通知书》,控股股东梁某诉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已经立案并送达《民事起诉状》。
原告梁某持有公司股票万股,持股比例为53.57%,系公司控股股东。其起诉公司,请求依法撤销2020年9月2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的“审议并通过《关于聘任总裁暨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议案》”的决议。理由为:1、召集等程序违法;2、表决违反公司章程等。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关,董事会决议一旦形成,就变成公司意志,对公司及股东具有约束力。因此,上市公司运转过程中,股东(股东会)、董事(董事会)等各方尤为关注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做出决议,决议召集表决程序、内容等可能损害股东利益,此时可如本案一样,股东诉请撤销。
主要法律规定见《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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