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时效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上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首先,知道行政行为客观发生。行政行为客观发生,是我们最直接的感官体验。比如,房屋被强拆,我们在场的,强拆当时即知晓该强制拆除行为发生;不在场的,事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或者通过他人转述得知,都视为知道行政行为发生。另外要明确知道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才可以称得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最长起诉期限自此开始起算。
2、上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的确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也是在全面知悉行政行为内容的基础上确定的。对于行政行为发生之时就知道实施主体但未被告知诉权及起诉期限的,从事后得知诉权及起诉期限起计算6个月,即使无从知晓的,法律也推定其在事后第6个月知晓,并开始计算起诉期限。对于事后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的,从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时按前述规则起算。
3、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的举证责任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由此可知,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的举证责任在行政机关。但该规定并不意味着我们完全不用证明自己起诉在法定期限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时效中止情形的将被驳回起诉。故对于超过法定1年才起诉的,务必要积极举证,才能确保案件进入实体审理,争取最终胜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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