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不得以野蛮的方式强制拆除违法建筑

时间:2020-11-11 来源:法律投稿
收藏
0条回复


程序合法是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政行为,均应按照相应的法定程序进行。行政强制的对象是违法建筑本身的,组成建筑物的可重复利用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及建筑内的物品,应属于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对违法建筑物进行拆除前,应给予适当时间以搬离动产;对于建筑物内仍未搬离的物品,行政机关应当采用公证、见证等方式,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制作现场笔录、妥善保管并及时移交。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时,手段、方式必须科学适中,不得以野蛮的方式进行。

声明:

1、以上内容来源于法律人士的投稿,目的在于分享更多法律信息;如内容涉及侵犯您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请发送邮件至:kefu@haolvshi.com.cn ,我们将第一时间予以核实和处理。

2、本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您在使用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应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3、好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人工智能法律,24小时专业自助律师服务平台。找律师写合同、打官司,律师24小时提供服务,请上好律师网www.haolvshi.com.cn

相关文章推荐

最新文章推荐

相关知识推荐

评论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返回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