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征收,到底应不应该让征收方入户调查呢?

时间:2020-11-1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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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部门以及发布征收公告,现在要对我的房子进行调查登记,我该不该配合?能不能阻止征收部门入户调查?有什么不利后果吗?

该不该配合征收方入户评估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所以根据该条规定,被征收人是有义务配合征收部门对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的。房屋征收部门预先对房屋情况进行调查登记,是为以后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做准备工作的。

阻止征收部门入户调查有什么不利后果?

房屋情况调查登记结果是房屋价值评估以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的重要依据,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房屋权属、用途、建筑面积与相关部门登记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情形是很常见的,而很多情况下房屋实际面积要比权利证书上登记记载的面积要大点或者大很多。

所以,如果阻止征收部门入户调查,房屋征收部门只能依据房屋权利证书上登记的房屋面积等数据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这就会造成对被征收人不利的后果。

现实中,确实存在不少被征收人阻止征收部门入户调查的情况。

他们认为,只要征收部门不对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就是违法的,也就无法完成房屋征收工作,并以此作为筹码与征收部门进行协商,其实这是非常错误的想法。

第一,房屋征收决定具有强制性,不会因为个别被征收人的阻止而停止。

第二,将使得房屋征收部门只能根据有关部门登记记载的内容制作有关数据结果,而该数据结果多数情况下低于客观自然情况的对应数据,从而使得房屋权利人最终获得的征收补偿结果低于应该获得的补偿结果。

第三,更重要的是,被征收人如若不服征收补偿决定而起诉至人民法院,主张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自然情况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符合客观情况,那么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是被征收人的阻止行为,被征收人是有过错的。

所以,被征收人提交的关于被征收房屋实际情况的相关证据就得不到法院的采信。

综上所述,房屋权利人应配合房屋情况调查登记工作,帮助其制成符合实际情况的调查登记结果。

被征收人应当对房屋征收部门制作的房屋情况调查登记结果仔细检查、核对、确认无误后方能签字,并保留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的调查登记的书面结果,这样万一发生争议,调查登记结果也可以作为被征收人的有利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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