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案件中,除了要求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外还要看有没有“肆意挥霍投资款,致使投资款不能返还的”如何具体判断
时间:2020-11-1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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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意挥霍投资款,是否要求挥霍的投资人达到一定数量或者一定比例。
非法募集资金的总量往往是巨大的,在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等经济发达地区办理的非法集资案件中,资金总额高达1亿元以上的比比皆是,超过10亿元的不在少数;
而案件的主犯个人占有的钱款虽然数额较大,但相比较集资款比例却不大。
如“E租宝”案件中主犯丁某某有证据证实的用于个人挥霍的钱款多达十余亿元,但针对“钰诚集团这财富王国百亿元之多的资产,所占不过十分之一。
“成吉大易”案中,主犯于某某家中就藏匿约1.6亿元现金)但全案募集资金多达60余亿元因此,对于具有挥霍钱款行为的,应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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