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用无版权的文字、照片进行维权,获得了巨额利益
不仅视觉中国,国内好几个臭名昭著的公司,都是用无版权的文字、照片进行所谓的维权,获得了巨额利益。
1.版权来源不明:因为很多作品署名和所谓的作者名字不符,无法证明所有权。署名为春日夏花的作品,一个叫夏莲花的人声称有版权,春日夏花和夏花是不是同一人,很难证明。
2.授权涉嫌伪造:因为授权没有经过公证,无法判定是作者签署。他们拿了夏莲花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夏莲花一个人的签字,说自己得到授权。该授权书是不是真的夏莲花所写,值得怀疑。
3.逃避管辖。因为管辖是被告所在地或者作者所在地,作品维权可以委托,管辖不能转移。但是,这些公司都以自己所在地为管辖法院。既不是作者所在地、也不是被告所在地。
4.行为不合法。视觉中国等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除了依法取缔以外,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著作权管理的角度看,该公司的行为已经越过了正常维权的边界,进入到“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违法领域,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根据媒体披露的资料证实,有关公司实施了以下活动:通过网络平台等技术手段,收集、获取不特定权利人的著作权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作品的使用者提供著作权使用许可并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对未取得其授权许可使用作品的单位和个人发起大量的涉及著作权的维权诉讼;关于是否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有关公司均对外声称,其获取的使用费是为了转付给权利人或者已经提前向权利人支付。
上述行为完全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四项特征”。应依法认定为从事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所谓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下列活动:(一)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以下简称许可使用合同);(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三)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四)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众所周知,著作权集体管理是著作权保护的一项基础性制度。集体管理工作涉及到作品的保护和利用,直接关系到作者权益、行业发展、作品繁荣和使用者权益,一举一动均牵涉到社会公共利益,必须由国家专门立法、专业监管,否则,就容易损害行业健康发展、就容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有鉴于此,我国于2004年12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对集体管理组织的成立、集体管理活动的监管均作了详细规定,特别是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除了依法取缔以外,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视觉中国等涉案的有关公司,均不是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属于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有关执法机关应当予以查处。
所以,提管辖异议,质疑管辖和原告不适格。然后在法庭上质疑行为合法性,质疑授权真实性,质疑版权真是性。 并且可以向国家市场监督局等机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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