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款不能返还的的认定
时间:2020-11-1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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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集资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的认定
具体实践中,非法募集资金的形式多种多样,投资理财的项目更是五花八门,有些是所谓的金融创新有些是所谓对传统金融业态的变种或交叉。结合近年来的非法集资案例,可以将其分为两大主要类型一种是借贷类,以债权转让、网络借贷为主要形式的P2P借贷,此类单位将非法募集来的资金用于借贷,将利差和手续费作为盈利点;
另一种是投资项目类,以投资某种实体项目为主要模式,可能通过“私募”“有限合伙”众筹”等多种形式,此类单位以投资实体项目能够获得可观利益,将预期利益与投资人分享作为宣传噱头,或多或少将非法募集的资金打款给项目方(用款方)。
当然,也存在不将钱款给项目方的或者宣传项目不存在的情形,此时显而易见是集资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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