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嫌犯被审讯60天才招供是否已过追诉期限?
四川荣县,邹某被抓后60天一直不吐口。民警谈到他妻儿时,他终于绷不住了,"砰"地一声跪到地上,"我说,我都说"。在60天30多次审讯中,邹某某终于"认了"。邹某承认,他就是27年前的"溶洞腐尸案"的凶手。
27年前,同村莫某卖茶叶回家路上遇害,后在溶洞中发现尸体。作为同行人的邹某嫌疑最大,但却突然失踪。后警方发现其逃至浙江,冒用他人身份入赘女方结婚生子。当被捉获时却拒不承认犯罪事实。目前,邹某某已被批捕。
【律师说法】
此案历时27年,终于得以破案。我们在赞叹警方长期不懈攻坚这起跨世纪命案时,也有一些疑问,就目前证据来看,能否依据故意杀人罪对其定罪量刑呢?
一、是否已过追诉期限
此案发生在93年,跨了79年和97年两部刑法。两部刑法均规定,法定刑最高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为20年。但是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前提条件不同。一个是采取强制措施后,一个是立案后。
79年刑法规定,在公检法法采取强制措施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97年刑法规定,在立案侦查或者在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具体到本案,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应该适用79年刑法。从案情上看,似乎已经超过追诉时效了。但是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要当地公安根据侦查工作来认定。同时根据79年刑法规定,如果法定刑是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有必要追诉的,应报最高检核准。
二、程序是否合法
从新闻报道来看,60天审讯了30多次,审讯时间均在3个小时以上,最长时间甚至超过7、8个小时。这种高密度的审讯是否符合程序呢?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且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本案中,60天内30多次审讯,每次时间并未超过12小时,符合法律规定,程序是合法的。
三、证据是否充分
定罪量刑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就本案来看,根据目前的报道,警方所获取的证据仅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指认犯罪现场,并没有直接证明犯罪嫌疑人杀人行为的证据。
如果仅有口供,且排除刑讯逼供的非法证据,仍然需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如果此案仅以以上证据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显然是不充分的。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我们不冤枉一个好人,也决不放过一个坏人。我们期待警方获取更多证据,使该惩罚的人得到该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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