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一自建房被人为纵火致1死4伤 纵火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汕头一自建房被人为纵火致1死4伤】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12日通过官方微博发布通报称,2020年11月12日下午1时多,汕头市澄海区广益街道峰下社区一自建房5楼发生一起人为放火案件,造成1人死亡4人受伤(包括犯罪嫌疑人)。目前,犯罪嫌疑人钱某续已被公安机关抓获,伤者已送医救治,案件正在加紧审理中。
网友热议
A:天灾都来不及躲了,还有那么多人祸,希望多一点理解和善良🙏🙏🙏人为纵🔥和故意杀人没区别,应严判重罚
B:纵火可是重罪啊!凡事皆有因果。他为什么敢冒天下之大不违而做出这样的行为。纵火应该受到相应惩罚,但背后原因也应该调查调查。
C:人为纵火?希望得到严惩,行为恶劣,多大仇多大怨 天网恢恢 疏而不漏 你不光害了别人 自己的子孙后代亲戚政审都被你连累!有什么想不开的,干这种蠢事,愿伤者早日康复!
法律延伸阅读:纵火罪的量刑标准
放火罪是一个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也就是我们俗称的对社会有很大危害的一类犯罪。对于行为人故意放火的行为,在我国也是会被认定为犯罪,但此时并不是人们说的故意纵火罪而应该是放火罪。此时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是具有故意,但要是处于过失导致火灾发生的话,此时构成的就是另外的罪名。
纵火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以放火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以上114条和第115条的规定,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放火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害后果;
二是放火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实际损害后果,但并不严重。在这两种情况下,只能根据本条的法定刑处罚。只有当放火行为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时,才能根据本法第115条的法定刑处罚。“重大损失”的标准,一般为损失5万元以上。
根据相关的规定,严重后果是指: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十公顷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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