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罪是什么?

时间:2020-06-23 17:20: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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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或者因逃税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又逃税的行为。
法条~第201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要点论述:
1、本罪侵犯的法益是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
2、行为主体: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3、处罚阻却事由。本条第4款是指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的处罚阻却事由。
(1)任何逃税案件,首先必须经过税务机关的处理。税务机关没有处理或者不处理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得直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如果税务机关只要求行为人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而没有给予行政处罚的,只要行为人补缴应纳税款和缴纳滞纳金,就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3)行为人只要处在行政法处理期间,就可享受该处罚阻却事由的待遇。但一旦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即使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也不能享受处罚阻却事由的待遇。
(4)但书规定的“二次以上行政处罚”是指已经受到二次行政处罚,第三次再逃税的,才不能适用处罚阻却事由的待遇。注意:因漏税而受行政处罚的,不在此列。
(5)该处罚阻却事由的待遇不适用于扣缴义务人的逃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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