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积金转增资本的比例是什么?注意事项有哪些?

时间:2020-11-25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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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企业竭尽所能提高自身竞争力,谋求发展。在盈余公积足以偿债之时,将部分盈余公积金或者资本公积金进行增资扩股,是企业所有者和管理者为了使公司公积金实现最大收益的选择之一。

 

一、公司公积金转增资本的比例是什么?

 

法定公积金转增留存比例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法定公积金的转增有留存比例上的限制而其余公积金则无此方面的限制性规定。

 

又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资本公积金的来源包括资本溢价和股票溢价、接受捐赠的资产、法定财产重估增值(资产的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价值超过原账面净值的部分)、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这些不同来源反映在会计科目上表现为“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接受现金捐赠”、“股权投资准备”、“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关联交易差价”、“其他资本公积”等明细科目。其中,如“股权投资准备”、“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等准备项目,是所有者权益的一种准备,在未实现前,不得用于转增公司资本(或股本)。

 

再如,公积金转增资本原则上应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但资本公积金可在一定条件下定向转增为某一或某些股东享有,而不由全体股东按比例分配。

 

二、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注意事项

 

公司在决定将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时,应注意审查以下事项:

 

1、审查资本公积金的资金来源是什么,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对资本公积的表述,以确认是否具备转增为注册资本的条件。如果是按规定不能转的,则不应转增。

 

2、注意审查增资后的货币资金不能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3、注意用于转增注册资本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关注用于转增资本的留存收益的来源是否合法,企业股东是否按规定交纳了企业所得税。在实务中,有的公司往往先委托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利润进行包装出具审计报告,然后委托另一家事务所进行验资。因此遇到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应注意审核企业留存收益的合法性及是否申报缴纳了所得税。只有审核了留存收益的合法性及所得税缴款书原件和银行记录后,方可确认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又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4、检查转增注册资本前后各出资者的出资比例是否一致。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均属所有者权益,转为实收资本时,独资企业直接结转即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应按原投资者所持股份同比例增加各股东的股权。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时,应按照股东原持有的股数分配,如股东所持股份按比例分配的股利不足一股时,应采用恰当的方法处理。例如,股东大会决议按股票面额的10%发放股票股利时(假如新股发行价格及面额与原股相同),对于所持股票不足10股的股东,将会发生不能领取一股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有两种方法可供选择,一是将不足一股的股票股利改为现金股利,用现金支付;二是由股东相互转让,凑为整股。无论采用哪种办法,都将改变企业的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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