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应当办理公证?
时间:2020-11-30
来源:法律投稿
收藏
0条回复
根据1999年6月30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并于1999年9月1日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下列法律行为应当办理公证:
1.房地产转让、抵押、赠与、分割、继承;
2.记名有价证券的继承、赠与;
3.收养关系的成立和解除;
4.依法向社会发行彩票、各类奖券的活动;
5.企业产权、股权转让,但经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或者确认的不在此限;
6.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的招标投标;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公证的其他事项。
声明:
1、以上内容来源于法律人士的投稿,目的在于分享更多法律信息;如内容涉及侵犯您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请发送邮件至:kefu@haolvshi.com.cn ,我们将第一时间予以核实和处理。
2、本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您在使用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应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3、好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人工智能法律,24小时专业自助律师服务平台。找律师、写合同、打官司,律师24小时提供服务,请上好律师网www.haolvshi.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