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不知情,股权被转让后再转让,股东诉资格确认之股权善意取得案例

时间:2020-11-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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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民终592号】,纪某忠诉德安县宝山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刘某友、刘某明、胡某淼、彭某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纪某持有某公司股权,该公司由彭某实际管理,彭某通过和其它公司整合,将股权转让给刘某友,刘某友再将股权转让给刘某明喝胡某淼,纪某起诉确认股权,要求刘某明返还。法院认为:
(一)涉及股东与公司之外与第三人之间的外部关系上,需要贯彻外观主义原则,即保护外部善意第三人因合理信赖公司章程的签署、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公司股东名册的记载而作出的行为效力。
(二)本案中股权受让人刘某明、胡某淼基于对公司股权登记的信赖,认为刘某友等人合法持有德安县宝山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宝山公司)的股权,而与之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且以市场合理的价格受让协议中约定的股权,符合《物权法》规定善意取得情形,因此应当确认刘某明胡某淼已善意取得宝山公司股权。
主要法条,《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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