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反杀家暴丈夫被判防卫过当,故意伤害和正当防卫怎么区分?
【女子反杀家暴丈夫被判防卫过当】对62岁的李小娟(文中均为化名)来说,她的婚姻里充斥着怀疑、争执、暴力,丈夫王军经常对李小娟实施家暴。3月12日晚,丈夫再一次对李小娟动手,辱骂、掐脖子,甚至拿起刀砍向李小娟。过程中李小娟拿起一根木棒朝丈夫的头砸去反抗,丈夫最终身亡。近日,法院作出宣判,法院一审以李小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辰溪县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李小娟被其丈夫王军掐脖子、用西瓜刀砍打时,持木棒打击王军的头部,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其持械打击王军身体要害部位,造成王军当场死亡的严重后果,防卫程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李小娟防卫过当,应当减轻处罚。李小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李小娟的辩护人提出李小娟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提出该案系家庭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李小娟具有正当防卫性质,且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应当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网友热评:
1.几十年前就该还手,苦忍几十年一辈子就这么在不幸中过去了。
2.我觉得正当防卫真的不能乱用,否则会被某些人当作合法杀人的借口(不指本案)。
3.防卫过当对女性应该慎用,因为女性本身必须要采取不对等的反抗手段才有可能保卫自己。
4.但对这位妻子算是解脱吧,人还活着就有可能对她再一次施以暴力,可能逃都逃不掉。
5.我认为应当属于正当防卫,女人力量小,怕家暴男缓过劲来又进行家暴,才想多打几下,慌乱中无意打死了施暴者,应属正当防卫。
今日学法:故意伤害和正当防卫怎么区分?
在司法实践中,在于防卫人“有无伤害侵害人身体”的故意;换言之,即正当防卫人为了使自己免遭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予以身体打击(伤害)的防卫行为,不能有“伤害”侵害人身体的故意。在故意伤害犯罪案件中,认定防卫人在对侵害人实施的防卫过程中,有否对侵害人直接打击(伤害)的故意,成了判定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的重要条件。
刑事法律中,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所谓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对于正当防卫,首先我国《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当防卫作了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其次,正当防卫过当,是指采取的制止性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的重大损害的行为。“不超过必要的限度”,是指以制止不法行为的状态为限度,不法侵害状态已处于结束状态,危险状态已消除。如:某人持刀行劫,被劫人自卫反抗,将行劫人打翻并夺下其所持之刀,刺伤行劫人,行劫人的不法侵害已被制止,不法侵害状态和危险已处于结束,制止行为的损害到此为止,为“不超过必要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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